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要求,并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失业军人等各类城乡劳动者。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4050”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
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支持自主创业(个体经营)政策
(一)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三)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四)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并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和水电费补贴。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入驻项目均要经过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批准。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
(五)个人及合伙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在我市范围内正常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 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六)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七)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八)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执行,各财政直管县可另行确定。
(九)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 2 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支持自谋职业政策
求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求职补贴、就业见习补贴。
(十)求职补贴。对毕业学年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中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十一)就业见习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脱贫县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符合就业见习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足额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比例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十二)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纳保险费66%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财政直管县的补贴标准自行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十三)灵活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66%的补贴。财政直管县的补贴标准可自行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引才政策
(十四)落户补贴。在我市落户的非保定籍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人1000元落户补贴。
(十五)购房补贴。在中心城区购买家庭首套住房,享受博士15万元、硕士6万元、本科2万元购房补贴。
(十六)租房补贴。自来保留保就业创业之日起,享受博士2000元/月、硕士1000元/月、本科500元/月、大专3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36个月。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十七)探亲交通补贴。来保留保就业创业的非保定户籍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年500元的标准连续3年享受探亲交通补贴。
五、经办机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