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承德鑫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崔福立于2023年11月30日申报的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单位已于2023年12月08日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2023]06259370),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需要你单位举证下列证据材料:1、崔福立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的有效证据材料;2、劳动关系是否诉讼;3、崔福立在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因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供。如不按时提供,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认定结论,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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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