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首页 国务要闻 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公示公告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资料下载
站内搜索
扶持劳动者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扶持劳动者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要求,并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失业军人等各类城乡劳动者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4050”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3545”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去产能企业减员人员

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支持自主创业(个体经营)政策

劳动者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可享受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一)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二)创业补贴

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三)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并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 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 3 年的房租物业和水电费补贴。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入驻项目均要经过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批准。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 5 人以上(含 5 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 1 年。

(五)个人及合伙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在我市范围内正常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可按人均不超过22万元,最高不超过130万元发放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税费减免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村劳动力、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可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企业(单位)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职工岗前培训,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12个月以内参加并完成职业培训的各类企业职工(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外协)人员)。

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的,可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项目制培训。企业会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规模以上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可不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支持学徒根据本人意愿进行技工院校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学徒期满后可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按规定给予先行拨付不超过60%的培训补贴资金。

中小微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月300元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十一)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十)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执行,各财政直管县可另行确定。

)税费减免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8%),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三、支持自谋职业政策

求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求职补贴、就业见习补贴。

(十求职补贴

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十)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行政机关、无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政府负担生活补助的100%;有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由政府负担70%;企业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由政府负担60%,剩余部分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到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县(市、区)要按规定确定就业见习单位,指导见习单位合理设置见习岗位,见习岗位设置数量不得高于见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30%;要加大对见习单位的检查评估力度,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不能严格落实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等规定的不认定为见习单位。

(十)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纳保险费66%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财政直管县的补贴标准自行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十)灵活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66%的补贴。财政直管县的补贴标准可自行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支持技能提升政策

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年度和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技工院校预 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毕业生,以及不能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三次培训和鉴定考核补贴。

(十)职业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86 号)执行。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五、保障基本生活政策

下岗失业劳动者根据参保情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最低生活保障、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政策。

二十)失业保障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十)最低生活保障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劳动能力非贫困低保对象就业产业帮扶工作的通知》(冀民〔2020〕13号)要求,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

(二十)一次性临时补助金

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救助保障需要和疫情影响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三个月低保标准。

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除上述政策外,各类城乡劳动者可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免费享受招聘岗位信息发布以及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职业培训项目推荐等服务。

 




上一篇: 保定市居民服务“一卡通”明白纸
下一篇: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打印】 【关闭】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保定市东二环1539号人才大厦   
 网站标识码:1306000008 技术维护电话:0312-3088211 网站地图
 E-mail:bd12333@163.com
 冀ICP备15026174号

冀公网安备 13060602001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