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2020年全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专项方案的通知
保人社函〔2020〕2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118号)文件要求,现将《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专项方案的通知》(保人社函〔2020〕9号)内容做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 明确补贴标准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1029元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计算公式为:6*1029*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返还金额超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2000万元补贴。
二、 放宽认定条件
将保人社函〔2020〕9号文件认定标准中的第7条“2019年度经营情况亏损”调整为“2019年度经营情况亏损或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以来营业收入同比下降50%(含)以上”此条标准由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2019年1-12月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1月以来至申报日上月的各月财务报表进行审核。
三、 调整资金申请表
将冀人社字〔2020〕118号文件附件中的申请表中增加返还标准和金额一栏。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在受理辖区内参保企业申请后,按原审核流程严格审核相关内容,报经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在企业提交的认定申请表上加盖本部门公章,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市级人社部门。
四、 确定雄安新区三县申报流程
雄安新区下属三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相关文件执行,经公共服务局审核后将相关资料报市人社局失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复核存档,由雄安新区三县人社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此文件与冀人社字〔2020〕118号文件一并执行,与保人社函〔2020〕9号文件不一致条款按本文件执行。
附件:1.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承诺书(样本)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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