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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细则

来源:保定就业 时间:2023-09-28 作者:保定就业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202)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本市户籍或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以公安机关核发《居住证》为准)的非本地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份证年龄女不满50周岁,男不满6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失业状态的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尚未实现就业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

(三)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无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连续30天以上(含30天)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中的一名人员;

(五) 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指由国土资源部门(指因城镇规划建设或城镇公共建设,由市或所在县区相关部门)统一征地(不含有偿租用)而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六)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以上(近1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1次公共就业服务)仍未实现就业,且登记失业期间无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城镇失业人员。

上述对象提出认定申请时,其失业登记需处于有效状态,由经办机构通过河北省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模块进行核查。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四条 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外地户籍的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在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多点受理、县级审核程序进行。劳动者持本人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地或常住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者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现场办理;有条件的也可以通过河北人社一体化信息服务网及移动端、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符合认定范围的人员,可持本人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地或常住地县(市、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也可通过河北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手机端提出申请,填写《保定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按不同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4050”人员:(指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人员),年龄核定以本人所持《居民身份证》登记年龄为准,失业保险机构提供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保定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表》,家庭成员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家庭成员登记失业情况通过河北人社一体化平台进行核实;

(五)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提供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相关材料(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证明及征地公告),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六)长期失业人员:连续失业时间以河北人社一体化平台进行核验数据为准;

申请人应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承诺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全省统一的人社一体化数据共享平台,对申请人相关资质进行审核比对,有必要的应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对外地户籍申请人,从平台无法获取数据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初审,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经调查核实后,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保定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并将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予以记载,并注明认定时间。

第八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落实定期联系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制度。

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建立日常调查走访、不定期抽查、盯人帮扶和跟踪随访制度,通过电话、走访或与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了解其就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开展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对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以初次认定原因为准),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之前,需将其享受政策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校验、审核,以确定其真实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特政策实现就业后,政策执行部分要及时在信息系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记载标注。

初次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自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申请人在相关单位担任经理、董事、监事等职务的;

(二)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第三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告知本人,在信息系统上记载注销时间:

(一)被用人单位招(录)用的(所从事岗位属享受就业政策必须条件的除外);

(二)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四)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七)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八)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九)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退出的人员,由享受政策单位向所在地认定机构申报退出人员名册,认定机构在信息系统中注明退出时间及原因并进行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审核认定、帮扶政策落实等工作,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申请受理、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推行多点受理,通过河北人社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政务服务大厅专柜、就业服务机构专窗、基层人社平台专人和人社门户网站、手机APP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建立并公开办事指南,明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基本要素。可以通过政府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自动查验的,可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理实效。

第十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管和曝光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和就业援助补贴资金的,应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依法追缴骗取的补贴资金。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对严格履职尽责,但受政策、技术等非主观因素影响,出现的工作失误,应免予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省财政直管县可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细则,并报市人社局备后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城镇区域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等相关规定执行,可通过同级国家统计部门获取。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10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保定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表

2.保定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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